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提升校园餐厅的服务质量,认真落实国家和教育管理部门下发的相关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校长陪餐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三条学校针对食堂餐饮质量和安全日常监管,建立校级领导轮流陪同学生就餐制度。学校可定期指定一名以上行政干部、学校食堂管理人员或教师代表进行陪餐。
第四条校长需每一个月至少一次与学生在学校食堂共同用餐,及时了解学生反馈,评估食品质量,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条陪餐校长或校级领导负责对当餐食堂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负责对食堂卫生环境、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负责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做好陪餐记录。
第六条陪餐记录由学校统一印制,内容应包括日期和餐次,饭菜的品种名称、外观、口味、质量等的直观评价,学生反馈意见,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陪餐人签名等。
第七条陪餐记录必须由陪餐人员在本次陪餐后详细记载。
第八条陪餐校长、校领导和指定配餐人员对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指出,并要求食堂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及时整改:
1.食堂卫生环境较差、物品摆放杂乱的;
2.食堂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不足的;
3.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工作服、工装帽、卫生口罩,未戴一次性餐用手套或用专用工具直接接触待出售食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要求的;
4.饭菜口味过淡、过咸或产生异常口感味道的;
5.饭菜加工距就餐时间过长,造成学生排队拥挤等候的;
6.餐饮用具未按要求清洗和消毒的。
第九条陪餐校长、校领导和指定配餐人员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中止就餐,并督促食堂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食堂待出售饭菜未采取防蝇措施,出售前受到蚊蝇严重污染的;
2.上餐剩饭菜下餐继续加工销售的;
3.土豆有发青、发芽现象未充分去除的;
4.四季豆、土豆未充分煮熟烧透的,冷冻食品未达到中心加工温度的;
5.饭菜有发霉变质等感官问题的;
6.饭菜有明显的口味异常;
7.饭菜质量较差,学生集中反映突出的;
8.其他危害学生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第十条校长陪餐不得提前或延后,需与学生一同用餐,同时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支付餐费。
第十一条校长需在用餐时留意食品的新鲜程度、口味、分量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食堂工作人员提出。
第三章 落实与监督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落实由校长负责,学校各级领导需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后勤管理处需对校长陪餐的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可以向校长或学校相关部门反映食堂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陪餐校领导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由校长在就餐前指定其他人员陪餐,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明显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应当立即向学校报告,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学生进行跟踪观察。
第十七条学校需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对食堂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