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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大学 大学生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10-1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让大学生充分享受医保优惠政策,减轻大学生的经济负担,根据河北省《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49号)《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石政发〔2016〕59号)《关于驻石大中专学生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石医保字〔2020〕60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大中专学生享受待遇时间的通知》(石医保字〔2021〕46号)等大学生医保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大学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且缴纳了大学生医保费用的在校学生(不包括国际留学生)。

第三条 大学生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的医疗保障待遇仅限普通门诊医疗,参保学生自入学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毕业当年8月31日后停止。

第四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支付范围参照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执行。

第五条 我校学生入学时根据自身情况,可一次性缴纳在校全部学年医保费(个人缴费标准以石家庄医保中心相关文件为准),依据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相关文件,新生入学时已缴纳全部学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在校学习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上调时不再调整。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大学生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兼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第七条 大学生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改学校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并启动、管理和督办各项工作。

(一)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参保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参保费用上缴,建立门诊统筹基金账目。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参保学生校内门诊就诊,校内、外门诊医疗材料的审核及报销。

(四)各学院协助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门诊医疗保障及待遇

第八条 学生门诊医保统筹基金由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在校生实际参保人数及参保率划拨到学校,具体金额以当年的财政划拨为准。桥西区医保中心将门诊统筹基金拨付学校,用于普通病门诊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检查等,使用办法由学校制定,报参保地医保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 学校医务室原则上是在校参保学生唯一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学生持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医务室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0%,学生个人负担20%。因病情需要需转往上级医院的,由校医务室开具转诊手续,转出学生须到石家庄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学生个人负担30%,凭转诊单、病历资料、有效票据审核报销。

第十条 学生寒暑假、实习期间患病必须选择所在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按照校外门诊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 每名学生学年内(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总限额为1000元。未报足部分不予结转,仅限当年有效。

第十二条 统筹基金应建立专门账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收支平衡,当年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据实结算门诊费用,按照财务支出明细账所列实际金额冲减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 校内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统筹基金管理规定,通过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高医疗质量,合理控制医疗成本,保证统筹基金的合理支出。

第十四条 统筹基金结余部分经大学生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用作疾病预防、健康检查等。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费用由个人负担。

(一)学生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二)学生违法犯罪、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医疗事故等医疗费;

(三)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

(四)整形美容、义齿等非医保项目医疗费;

(五)未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学生,不享受门诊统筹基金的管理规定。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七)学生在医疗费报销过程中有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除追回全部费用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2022年10月14日印发的《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冀工院〔2022〕2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